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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盟车险专家:长假归来话车险

2007-10-17 来源: 现代快报

“十一”黄金周刚过,长假期间自驾出游,与家人和朋友一路亲近自然,放松一下身心的人越来越多了。但出游车辆增多的同时,路上车子擦擦碰碰的事情也不少,节后修车和车险理赔照例又将迎来一个高峰。本期“车险直通车”用最新的案例并结合专家意见,希望能给车主们的投保和理赔时多一些参考。

车损理赔——

钢圈的损失自己承担

国庆期间,南京秦淮区的付先生一家人开车去兜风,行驶在郊外的公路上,正当家人高兴地欣赏着郊外美丽的风光时,一声巨响将车上所有人吓了一跳。原来是汽车轮胎突然间爆胎,爆胎瞬间汽车失去控制,付先生刹车不及,车撞在了路边的树上停了下来。不仅造成前轮胎损坏,而且还造成前大灯、引擎盖的多处刮伤等,所幸人没有受伤。付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理赔员告诉他爆胎引起的轮胎、钢圈的单独损坏是是不予理赔的。为此,付先生拨通了的车险直通车4008889393咨询电话。

车险专家认为:按照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规定,由于轮胎爆胎引起的交通事故,碰撞到其他车辆造成其他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车祸的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涉及该车祸理赔的险种给予理赔。保险公司还可以对汽车爆胎撞上路边而造成除轮胎以外的车损,也都给予赔偿。但对于爆胎引起的轮胎、钢圈的单独损坏,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因此,付先生轮胎和钢圈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出险后继续驾驶扩大损失难获赔

黄先生和家人一起驾车到浙江旅游,途中车辆的避震损坏,黄先生立刻向自己在南京的保险公司报案,得到原地等待勘验的回复。当黄先生并没有立刻修理车辆,便继续行驶,准备回到南京后再行修理。但是修理时发现,避震导致了车辆其它部件的损坏,这下修理的费用一下子高出了许多。黄先生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告诉他,这种情况他们只负责理赔避震,其他损失。黄先生后悔莫及。

车险专家提醒:车辆出险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及时修理,不可认为反正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为了不影响到出游的行程,于是就继续行驶。车辆出险后继续使用车辆,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  

擅自修车难获理赔

苏州车主李先生前往青岛探亲途中,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导致车辆的保险杠及右前灯损坏,李先生就在当地一家修理厂花了1000多元将车修理好。当他回到苏州时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只获的了800多元。李先生颇为不解?

车险专家提醒:要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拍照确定,未经保险公司确定的,车主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在异地出险,车主又不了解当地的修车价格的情况下,尽可能前往当地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这样在修车的费用上,便不太会与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产生分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人伤理赔——

闯红灯被撞伤赔偿吗?

前些日子,马先生在苏州旅游,因赶时间,途中闯了红灯,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条腿骨折,为此共花费6000余元。交管部门认定马先生负事故的全责,肇事车辆无责任。该车已参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马先生听说我这种情况也可以找车主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马先生拨通了车险直通车热线4008889393,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司机无责任保险公司会赔偿我的损失吗?

车险专家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虽然马先生被撞伤是因为闯红灯所致,机动车没有责任,但显然并非是马先生故意造成自己伤害的,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不久前,李先生约了几个朋友到郊区游玩。到达目的地倒车的时候,李先生不慎将一位朋友撞倒,这位朋友受了重伤。李先生赶紧将伤者送往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4万余元。

公安交通部门裁定,李先生应当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李先生对这个裁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伤者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但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车险专家提醒: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了李某的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李某车辆上的时候,他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伤者已经下了车,这个时候就应当是“第三者”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李某赔偿。这种现象比较多的发生在运营车辆上。比如,有的运营车辆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在倒车或者拐弯的时候把刚下车的乘客撞伤了,这时,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当负责赔偿。因为乘客其实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凡是购买了车票并乘坐了车辆的人员都是乘客。那么,当乘客在车上的时候是乘客,下了车,这种特定的身份就没有了,就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了。因为,乘客这时和运营车辆的乘运关系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