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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买车险遇险索赔却遭拒

2007-11-12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委托朋友买车险遇险索赔却遭拒

原来中间人挪用保费,保险公司开具保单后又单方解除保单,律师认为其做法不当

报料人:程先生

报料内容:买了车险遇险索赔遭拒

报料奖:150元

核心提示

都说托熟人办事方便些,但是市民程先生委托朋友买车险,出了事故理赔不但遭到拒绝,还被告知几个月前已经被退保了。原来,这位朋友先是挪用了保费,再找保险公司的朋友买车险,成功拿到保单后迟迟不交钱,保险公司遂解除保单,一直蒙在鼓里的程先生发现其中隐情后,认为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出了问题,既然开了保单就应该履约赔偿,其说法得到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的认同。

遇险索赔被拒绝

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一位车主雇请的司机,去年底车主叫他帮忙投保。考虑到买保险较专业,程先生于是就托一位经常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朋友王先生帮他买,并支付了4000多元的保费。正好王先生也要给自己的两辆车上保险,去年12月,王先生就在天安保险公司给这三辆车投保,保期从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保费总计为12000余元。

2007年10月16日,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须赔偿他人2000元,于是程先生就拿着保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却告诉程先生由于未收到保费,该保单已于2007年2月14日被终止了,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

保费遭挪用补交引纠纷

程先生觉得此事蹊跷,于是就向王先生询问,王先生告诉他当时只付了1万元保费,他自己那两辆车的保费付清了,但程先生开的那辆车虽然投了保并拿到了保单,但是保费拖欠了一段时间,不过后来给补齐了,保险公司解除其保单一事此前王先生也不知晓。

记者联系到王先生,他告诉记者,当时他交齐了自己那两辆车的保费,程先生的4000多元保费只交了2000元,剩下的钱直到今年10月才交齐,保险公司当时办理业务的谢姓保险员是其熟人,因此当时虽没付齐保费,谢先生还是开出了保单,当时的合同中并无约定一方未交足保费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记者随后联系到天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杨先生,杨先生告诉记者,公司没有收到投保人程先生的一分钱,而且公司也不允许保险费实行分期付款,公司有权终止程先生的保单,不用理会他提出的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称一分钱保费未收到,而王先生说在去年12月已支付1万元,其中2000元应当划入程先生的保费,到底谁在说谎?记者联系到保险业务员谢先生,谢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在去年12月开具的保单,但当时王先生并没有全部支付保险费用,后来多次向其催要剩余的保费,可一直未支付,因此公司在2007年2月的时候终止了拖欠保费的保险单。谢先生还说,今年10月9日,王先生支付了剩余的2885元保费,但时间过于仓促,因此直到事故发生的10月16日还没有办完保险手续,那么公司当然没有赔付的责任。当记者追问是否把最初的2000元上交公司时,谢先生挂断了电话。

私了折射管理赔付隐忧

程先生告诉记者,前两天他和保险员谢先生达成了协议,谢先生返还了4885元保险费,而他的2000元交通事故赔款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事情至此似乎已经得到了圆满解决,其实里面隐藏着两个重要隐忧:一是管理问题,业务员未收到保费或者挪用保费却能开具保单,事后保险公司又单方解除保单,投保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二是即便事后补救,也容易引发纠纷,程先生同意私了拿回保险费有一个重大前提,那就是车辆出险的赔偿金额是2000元,低于保险费,如果出现的是重大事故,赔偿金额远高于被挪用或拖欠的保险费,这笔账又该怎么算?

律师:保险公司无权终止保单

昨日,记者就程先生一事采访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甘勇明认为,保单作为一种保险凭证,其法律性质在于:一是用以证明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二是用以证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案中程先生已合法持有保险公司所签发的保单,足以表明保险公司、投保人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所谓未收到保费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也不能擅自解除保险合同。

另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谢先生未上缴保费只能说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这和投保人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